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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 開放大型重型機車行駛快速道路

更新日期:2007/01/12 16:11

  (中央社記者黃名璽台北十二日電)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
罰條例第九十二條」,開放大型重型機車行駛快速道路,且通過附帶決議,要求在六個月
內完成配套開放,以及未來兩年內完成評估大型重型機車比照小型汽車行駛高速公路的可
行性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十二條修正後,大型重型機車汽缸排氣量在五百五十立方
公分(即五百五十CC)以上,可行駛路權除交通部另有規定外,應比照小型汽車,其駕照
考驗及行駛規定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民主進步黨籍立委魏明谷(彰化縣)表示,大型重型機車是休閒工具,騎大型重型機
車的民眾越來越多,政府課徵牌照稅及燃料稅都比照小型汽車,甚至高出兩倍之多,但路
權與權益卻嚴重受到剝奪。
行性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十二條修正後,大型重型機車汽缸排氣量在五百五十立方
公分(即五百五十CC)以上,可行駛路權除交通部另有規定外,應比照小型汽車,其駕照
考驗及行駛規定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民主進步黨籍立委魏明谷(彰化縣)表示,大型重型機車是休閒工具,騎大型重型機
車的民眾越來越多,政府課徵牌照稅及燃料稅都比照小型汽車,甚至高出兩倍之多,但路
權與權益卻嚴重受到剝奪。

  院會並宣讀兩項附帶決議,交通部應於本法施行後六個月內會同內政部完成相關法令
修正及配套措施,公告施行後開放大型重型機車行駛快速公路、快速道路。

  交通部應於兩年內會同內政部完成相關法令修正及配套措施,公告施行後評估開放五
百五十CC以上之大型重型機車行駛國道高速公路之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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